湖北省微生物学会会章
发布时间: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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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湖北省微生物学会,英文名称为:Hubei Society for Microbiology(缩写为HSM)。
第二条 湖北省微生物学会是依法成立并经湖北省科协常委会审议接纳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科普性群众团体,属独立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发扬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为促进我国微生物学事业的发展,为振兴湖北、武汉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北省科协、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小洪山。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任务:
1.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微生物学发展;
2. 搞好科普工作,传播先进技术;
3. 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4.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5. 积极为乡、镇企业服务,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科技开发;
6. 兴办科技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会章、热心学会工作、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入会。
第八条 凡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中级职称的微生物工作者或大、中专、本科、研究生毕业及自学成才者从事微生物工作一定时间,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优秀企业家均可入会。
第九条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及学术性群众团体,可申请参加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通讯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可参加本会通讯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由二名本会会员介绍,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优先参加本会所举办的一切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义务: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 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2.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 民主选举新的理事会;
4. 制定、修改学会会章。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亦可提前或推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3. 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4. 召开下届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1-2名副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学会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应具备的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
2. 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学风正派,在科研、教学、科普、编辑等方面做出贡献;
3. 有开拓精神,有较突出成绩的中青年骨干,热爱、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领导;
4. 热爱学会工作,有一定组织和号召能力;
5. 有开发意识,积极投身于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为学会做贡献。
第十七条 理事会规模不宜太大,老、中、青三结合有一定比例的新成员。理事长原则上不连选连任。为了方便工作,学会挂靠单位领导为当然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会办公室、学术工作委员会、开发咨询等工作委员会和若干个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3-5人,主任委员一般由理事担任或常务理事推选。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提名决定。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1. 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2. 制定年度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划;
3. 负责组织各项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4. 推荐、评选优秀论文和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第十九条 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条 本会由湖北省科协、武汉市科协领导。学会办事机构在党政方面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 会费
㈡社会捐赠
㈢科协资助
㈣挂靠单位资助
㈤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活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路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 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后,经省、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市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补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章参考全国性学会会章制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经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会章的修订权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湖北省微生物学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湖北省民政局核准生效。
湖北省微生物学会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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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