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武汉微生物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武汉微生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武汉市内从事微生物学研究、开发、应用和教学业务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发扬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为促进我国微生物学事业的发展,为振兴湖北经济作出贡献。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七条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44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微生物学发展;(二)开展科普工作,传播先进技术;(三)举荐人才、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四)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开发;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有二名本会会员介绍,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第十四条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五人,秘书长一人。第二十七条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第二十八条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019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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